快捷导航

楼上家座便下(专属)水管道往楼下住家漏水并造成损失,楼上拒绝修理,楼下诉讼法院要求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3-8-11 15:12:31 |阅读模式
楼上家座便下(专属)水管道往楼下住家漏水并造成损失,楼上拒绝修理,楼下诉讼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楼上也同意赔偿损失,庭后法院判决楼上没有权利和义务对漏水管道进行维护和修理,楼下要求楼上赔偿损失与法无据。故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支持楼下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
回复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建材|家居建材|O2O|建材网|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博一社区 ( 粤ICP备07502877号-28 )

GMT+8, 2024-11-22 12:39 , Processed in 0.013743 second(s), 6 queries , Redis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