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7月10日,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公布,该片区将正式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简称QFLP)暂行办法。
中新网报道,自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以来,QFLP已成为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境内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2021年7月8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管委会联合印发《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试点区域包含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适用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等。